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1)原始财产,是指全体合伙人的出资。
(2)积累财产,是指合伙企业成立以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依法取得的全部收益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
对内转让 |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不需要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 |
对外转让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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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 |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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