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渊源
(一)种类、制定机关与效力层级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法律
(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
(3)法律保留原则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3.行政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效力仅次于法律,高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2)既包括依职权进行立法活动,也包括依(全国人大)授权进行立法活动。
【提示】授权立法(新增)
(1)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教材未收录)
(2)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
(3)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满前6个月,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实施情况。
4.部门规章
(1)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效力层级: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5.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提示】禁止行政权随意侵犯公民权: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自行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6.地方性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提示1】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提示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7.其他渊源
除上述渊源外,行政法的渊源还有: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行政机关制定和经公告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冲突的解决
在法律适用上,一般遵循以下3个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新法优于旧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果以上3个原则均无法解决或出现冲突,适用下列规则:
冲突类型 | 解决方式 | ||
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 法律之间 |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
行政法规之间 | 由国务院裁决 | ||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
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 由国务院 提出意见 | 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国务院有权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 |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 国务院裁决 | ||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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