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或外购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其涉及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不同的,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销售收入,而在增值税处理上税法有明确的规定。
在增值税处理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指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1.接受方接受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属于企业经济利益流入,可以在计算会计利润时计入。但是接受捐赠收入不属于营业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中,随着捐赠的货物而产生的相关税费一并计入到营业外收入中。
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2.赠予方捐赠货物,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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