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一)审判公开制度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二)合议制度
1.合议制VS独任制
(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3)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2.不得独任审理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3.独任制向合议制转化
(1)依职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2)依申请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回避制度
1.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四)两审终审制
按照小额诉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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