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诉讼代理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5.委托诉讼代理权在下列情况下归于消灭:
(1)诉讼终结;
(2)委托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3)委托代理人辞却或解除委托。
6.辞却或解除委托,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不发生辞却或解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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