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期间
概念 |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
管理财产、营业事务 |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
担保权暂停行使 |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
借款担保 |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
取回权 |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
出资人 |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董、监、高 |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
终止重整程序 |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
破产清算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
破产宣告 |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提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
别除权 |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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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变价 |
(1)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2)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
(1)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2)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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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顺序 |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3)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债权) (4)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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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 |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
(1)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2)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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