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分类
(一)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
(二)书证
1.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称为书证。
2.书证的特点:
(1)反映书证本质属性的是书证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
(2)书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3)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3.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4.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三)物证
1.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2.物证的特点
(1)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2)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3)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
3.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
(四)视听资料
1.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像,或以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2.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五)电子数据
1.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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