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实体法的要素
1.纳税义务人
类别 | 具体规定 | |
纳税人的含义 | 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 |
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 | 负税人 | 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
代扣代缴义务人 | 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 |
代收代缴义务人 | 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 | |
代征代缴义务人 | 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 |
纳税单位 | 是指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
类别 | 具体规定 | |
含义 | 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 | |
作用 | (1)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2)体现征税的范围;(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 | |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 | 课税对象 | 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
计税依据 | 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包括: (1)价值形态: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关系一般是一致的 (2)实物形态: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关系是不一致的 | |
税目 税源 |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明确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 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 |
税源是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税源的大小体现纳税人负担能力 |
3.税率
(1)含义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税率是税收政策的核心和灵魂。
(2)类别
税率类别 | 具体规定 | ||
比例税率 | 1.含义:指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与课税对象呈正比例关系 2.类别: (1)产品比例税率——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等 (2)行业比例税率——金融行业增值税税率 (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4)有幅度的比例税率——契税 3.特点:税率不随课税对象的变动而变动 | ||
累进税率 | 1.含义: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着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等级,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税率 2.类别: (1)全额累进税率 ①定义:以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 ②特点:a.计算方法简单;b.税收负担不合理 (2)超额累进税率 ①定义:是分别以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应纳税的累进税率 ②特点:a.计算方法比较复杂;b.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c.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透明度较差 (3)超率累进税率 指以课税对象税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的应纳税额的税率 (4)超倍累进税率 ①定义:是指以课税对象税额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②特点: 计税基数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额 计税基数是相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率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率 | ||
定额税率 | 1.含义:根据单位课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2.特点: ①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 ②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 ③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 | ||
其他 | 名义税率 与 实际税率 | 名义税率是税法规定的税率 | 实际税率常常低于名义税率 |
是实际负担率,是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税额占其课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 | |||
边际税率 与 平均税率 |
边际税率= |
①在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 ②在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大于平均税率 | |
平均税率= |
|||
零税率 与 负税率 | 以零表示的税率,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无需缴纳税款 | ①零税率是免税的一种方式 ②负税率主要用于负所得税的计算 | |
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 |
4.减税、免税
(1)减税、免税的相关概念及基本形式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基本形式
基本形式 | 特点 | 体现 |
税基式减免 | 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使用范围最为广泛 | 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 |
税率式减免 | 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适用于对行业、产品等“线”上的减免,在货物劳务税中运用最多 | 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 |
税额式减免 |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免税。限于解决“点”上的个别问题,在特殊情况下使用 | 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另定减征税额 |
分类 | 特点 |
法定减免 | 由各种税的基本法规定,具有长期的适用性 |
临时减免 | 又称为“困难减免”,主要是照顾纳税人某些特殊的暂时的困难,临时批准的一些减免税;通常是定期的减免税或一次性的减免税,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
特定减免 | 分为无期限和有期限两种情形,大多的特定减免税是有期限的;减免税达到了规定的期限,就应该按规定恢复征税 |
(3)税收附加与税收加成 减税免税是减轻税负的措施。而税收附加和税收加成是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两种形式:
①税收附加:也称为地方附加,税收附加的计算方法是以正税税款为依据,按规定的附加率计算附加额。正税是国家正式开征并纳入预算内收入的各种税收。
②税收加成:加征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
5.纳税环节
(1)含义: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2)环节:生产环节(如:增值税、资源税、消费税)、流通环节(如:增值税)、分配环节(如:所得税)、消费环节(车辆购置税)。
6.纳税期限
(1)含义: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2)纳税时间长短的决定因素: ①税种的性质; ②应纳税额的大小; ③交通条件。
(3)形式: ①按期纳税,如一般情况下的增值税; ②按次纳税,如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 ③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如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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