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宣告刑,非法定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3.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4.缓刑考验期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6.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7.禁止令
(1)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禁止令的期限,可以与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缓刑考验的期限,但不得少于2个月。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3)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8.缓刑的撤销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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