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
犯罪客观方面 (立案追诉) |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纳税人:金额+比例+知错不改)(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纳税人:金额+比例+前科) 【提示】对于纳税人:只有金额≥5万元且比例≥10%,才有可能构成逃税罪,否则,仅成立一般逃税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追究行政责任)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对于扣缴义务人:只要逃税金额≥5万元就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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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
特殊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
犯罪主观方面 |
直接故意(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 |
纳税人有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之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2.逃税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区别
罪名 |
涉及主体 |
行为 |
逃税罪 |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共犯 |
与逃税人勾结,故意不履行依法征税的职责,不征、少征税款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
知道行为人的逃税行为,但出于私利佯装不知,对行为人的逃税行为采取放任态度,因此不征、少征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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