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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
(1)受理前的审查期限
①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提示】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③被申请人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受理后的审理期限
①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②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③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行政复议期间专门事项鉴定所用时间以及现场勘验所用时间均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提示】补正申请材料: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可以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复议申请。
④《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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