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1.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不能以无关的因素为根据);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5.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1.行政应急权力行使的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
(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3)行政机关作出的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法律控制);
(4)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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