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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优惠
(一)免征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级别)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解释】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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