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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
1.委托加工判定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况:(按自产自销计税)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计税规则
(1)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应处以罚款;但消费税仍由委托方补交。
(4)委托方补交税款时,如收回消费品已经销售的,按销售额补税;未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组价补税。
(5)收回的已代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计征消费税。
【注意】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6)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有抵税规则。
3.委托加工消费税税额计算
从量 | 按委托加工收回数量计税 |
从价和复合计征 | (1)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价计算纳税;无同类价的应按组价计税 (2)委托方自行纳税的,已经销售按售价计税,未售或用于连续生产按组价计税 |
组成计税价格: 从价计征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 (1)材料成本: 委托方提供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含增值税)
(2)加工费: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及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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