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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特殊规定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05 13:42:12

【内容导航】: (一)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复议 (二)仅对加处罚款不服 (三)错列被申请人 (四)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五)税务行政复议听证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五章第14讲行政复议程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特殊规定、行政复议法基本原则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特殊规定(掌握) 

(一)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复议 

1.复议前置 

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仅对加处罚款不服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可以提供相应担保以替代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但“罚款和加处罚款”必须先行缴纳,不得以担保替代。 

(三)错列被申请人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四)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1.类别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五)税务行政复议听证 

1.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2.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3.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税务师,税务师每日一练汇总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5.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6.听证笔录 

(1)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2)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 

(3)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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