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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税法的基本原理
【知识点】税法的效力
税法的效力
基本分类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
①在除个别特殊地区外的全国范围内有效。
②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
分类 | 具体分类 |
税法的生效(三种情况) | ①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②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个别条款或小税种) ③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这种说法生效方式实质上是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
税法的失效(三种类型) | ①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②直接宣布废止 ③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
对法律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包括有从旧、从新、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四个基本原则。
一般而言,税法实体法多采用从旧原则,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税收程序法多采用从新原则,不仅便于税收征管,也对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不构成损害。在税法实践活动中往往还坚持“有利溯及”的原则,既在对纳税人有利的环境下,坚持税法使用上的“从轻原则”。
3.税法对人的效力
①属人主义原则 ②属地主义原则 ③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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