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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四章-税务登记代理
【知识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标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年销售额500万元; 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及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的标准; 上述规定以外的:年销售额超过80万元(含80万)的标准。 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年应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1)“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2)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3)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4)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3.分别适用
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4.例外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2)新开业的纳税人。
5.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除个体户外)。“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2)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6.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的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非企业性单位。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7.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8.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9.时限要求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10.办理结果
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11.转登记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4)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5)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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