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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考点:税收实体法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04 14:44:34

【内容导航】 (一)纳税义务人 (二)课税对象 (三)税率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知识点】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有六个: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分为法人和自然人。 

(二)课税对象 

1.含义 

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2.重要作用 

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1)税目(质的界定) (2)税基(量的界定) 

(三)税率 

1.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2.税率的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其他形式。 

3.我国现行税率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例题·多选题】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没有采用的税率形式有( )。

A.超率累进税率 B.定额税率 C.负税率 D.超倍累进税率 E.超额累进税率 

【答案】CD (四)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减免税的基本形式: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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