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1.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 2.法人人格否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章49讲
【知识点】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1.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
(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2)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股东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法人人格否定
(1)基本法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情形(新增)
①利用公司设立、变更或者解散逃避债务;
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③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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