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这一部分内容容易出客观题,具体规定见下表:
具体情况 | 完税价格的审定和估定 | |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 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料件费估定价格 (注意:不含运保费) | |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 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 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价格 | |
暂时进境货物 | 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留购价格 | |
租赁方式 进口货物 | 租金方式支付 | 海关审定的租金 |
留购的租赁货物 | 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 | |
承租人申请一 次性缴纳税款 | 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 【现行政策】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可以选择申请按照列明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教材未收录) | |
留购的进口货样 | 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 | |
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 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 |
【相关链接】予以补税的免税货物的计税依据要与税率规则相结合进行复习。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减免税货物转让或改变成不免税用途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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