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效力_《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2 14: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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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 

1.物权的支配力 

物权的支配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自物权有完全的支配力,在合法范围内,物权人能够依自己的意思自由支配标的物。 

他物权具有不完全的支配力,物权人只能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他人之物享有一定的支配权。 

2.物权的优先力 

物权的优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的作用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排除他人妨害以恢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圆满状态的效力。 

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等。 

4.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一经成立,其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对物予以支配的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善意取得制度”可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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