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的法律责任_《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2 14: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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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一章-导论 

【知识点】涉税服务的法律责任 

涉税服务的法律责任 

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如果委托方违反涉税服务协议的规定,委托方除了应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涉税服务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项规定,涉税服务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涉税服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涉税服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对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2次以上的 

(2)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①未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④利用执业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3)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4)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对涉税服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涉税服务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涉税服务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涉税服务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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