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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_《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2 14:12:09

【内容导航】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一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对外可以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即使以家庭财产投资的,也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投资(新增)。 

【注意】投资人不能是家庭、法人或其他组织。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包含下列含义:首先,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有出资。其次,出资数额由投资人申报。再次,资金来源未作限定。最后,出资形式未作限定。(新增)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6)依法进行登记。 

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申请文件 

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有: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如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 

(1)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资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或不予登记(发登记驳回通知书)的决定。 

(2)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教材已删除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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