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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地域管辖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2 14:17:02

【内容导航】 地域管辖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部分-行政法律制度 

【知识点】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同级法院之间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 

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 

①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跨区域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案件。 

2、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其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目前已在深圳、沈阳、南京、郑州、重庆、西安等地设立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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