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1、税款优先的规定 2、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
【知识点】税款征收的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税款优先的规定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2)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4)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1)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2)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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