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权利主体自然人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1 17:11:48

【内容导航】 权利主体—自然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部分-民商法律制度 

【知识点】权利主体—自然人 

权利主体—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关。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类型 划分标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8周岁以上的公民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