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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_《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0 11:01:20

【内容导航】 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业务基本知识 

【知识点】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按税法规定,凡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因此,相应会计处理上,应并入损失货物的价值之中。 

借:原材料等(实际入库材料的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入库材料负担的增值税)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含增值税的损失货物的价值)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全部应付或实付价款) 5月1日后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账务处理。 

増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提示】 

(1)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2)増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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