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债权让与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0 10:59:35

【内容导航】 1.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2.债权让与的禁止(新增)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39讲 

【知识点】债权让与 

1.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1)须存在有效债权; 

(2)须让与人对被让与的债权享有处分权; 

(3)须与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权让与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当事人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提示】债权让与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生效。 

【例题·多选题】晨曦公司向伟东公司出售并交付其生产的残疾人轮椅20台,伟东公司未付款。因欠北海公司债务,晨曦公司以协议形式将其对伟东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北海公司抵债,并通知了伟东公司。下列关于该债权转让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晨曦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伟东公司时,才对伟东公司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B.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转让协议生效时,对伟东公司同时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C.晨曦公司移转债权无须征得伟东公司的同意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D.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属于待生效合同 

E.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有效,北海公司可不通过晨曦公司而直接向伟东公司主张债权 

【答案】ACE 【解析】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自双方达成债权让与合意时即告有效成立,不必经伟东公司同意,但只有在通知伟东公司后才对伟东公司发生效力(即北海公司有权直接向伟东公司主张债权);如果未通知伟东公司,该协议对伟东公司不生效,但在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之间该协议是有效的。 

2.债权让与的禁止(新增) 

下列3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别信赖关系产生的债权、以债务人不作为为内容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债权让与的效力(新增) 

(1)被让与的债权及附随于该债权的从权利一并移转给受让人; 

(2)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担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 

(3)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4)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生效; 

(5)让与人和债务人之间脱离债的关系; 

(6)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7)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8)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适于抵销的债权的,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