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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知识点】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时间效力
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3.对人的效力
属人原则、属地原则、属地兼属人相结合,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其中:有无溯及力(税法的溯及力)
(1)从旧(实体法多从旧)、从新(程序法多从新)、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
(2)坚持“有利溯及”原则,即在对纳税人有利的环境下,坚持税法适用上的“从轻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
是指其法定解释,即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对有关税法或其条文进行的解释。
法定解释具有专属性;具有法的权威性;具有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解释权限划分
立法解释 |
税收立法机关对所设立税法的正式解释 |
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税收法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②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等 ③地方人大常委会:地方税收法规 |
司法解释: 具有法的效力 |
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具体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所作的具体解释 |
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解释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解释 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共同解释 |
行政解释 |
国家税务机关对执法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法规等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 “公告” |
税法的规范性行政解释在执法中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税法行政解释原则上,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
2.按解释的尺度不同划分
(1)字面解释
(2)限制解释
【例】个人所得税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3)扩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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