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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行政法律行为
1.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不同于立法行为,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行政机关虽然也可以创制行政性规范,但行政性规范只是从属性规范,是为执行法律规范而制定的规范。
(2)裁量性: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会给行政机关设定裁量空间,以便能灵活地处理新的行政关系。裁量性是由它的权力因素(行政裁量权)的特点所决定的。
(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宪法、组织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一般无须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行政协议行为除外);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是事先假定,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必定正确、合法、不可否定。这种效力先定性源于行政行为行使的目的,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5)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主体行使职能的行为如遇到障碍,可以运用行政权力和手段,或依法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消除障碍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实现。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强制实施,只是说行政行为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以保证其得以实施的性质。
2.行政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适用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方;除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但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不能变更,基于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变更。
(2)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在相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需要予以强制执行。此外,也并不是行政行为成立后,就必须立即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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