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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行政事实行为
(一)基本理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非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仅产生事实上的效果的行为。
1.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1)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
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是指一个行政行为的内容付诸实现的行为。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本身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由被执行的行为所产生的。
(2)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
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见表示行为。
(3)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
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式的行政行为之前,与行政相对人就某些问题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果的协商行为。
2.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
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
(二)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了达到某种行政目的,在其职权范围内采用希望、劝告、建议、指示等非强制性手段谋求行政相对人协助或合作的行政活动(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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