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
1. 适用对象
(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①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通缉在案的;
③越狱逃跑的;
④正在被追捕的。
2. 期限——24小时
(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 执行
(1)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且必须出示拘留证。
(2)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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