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拘留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7 14:37:08

拘留 

1. 适用对象 

(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①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通缉在案的; 

③越狱逃跑的; 

④正在被追捕的。 

2. 期限——24小时 

(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 执行 

(1)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且必须出示拘留证。 

(2)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