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提示】与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一致。
1.暂时进境的货物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上述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分别计算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无代价抵偿物。
3.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4.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6.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进口货物。
7.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海关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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