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计算会计利润时,研发费用已计入管理费用全额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研发费用再加扣50%,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解释】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化。
(3)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
(4)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5)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委托方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6)纳税调减,不影响会计利润。
【案例】如果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一共3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的支出1000万元,开发阶段的支出2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扣除,1000+1000×50%=15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则可以分10年摊,每年摊销=2000×150%÷10=300(万元)。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纳税调减,不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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