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增值税留抵税额”和“简易计税”明细科目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七章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知识点】“增值税留抵税额”和“简易计税”明细科目
“增值税留抵税额”和“简易计税”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借方),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简易计税”明细科目(借方或贷方),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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