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诉讼时效的要素 (二)诉讼时效的范围 (三)除斥期间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六章28讲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要素
1.存在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
2.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
3.导致债务人永久抗辩权发生的效果。
【提示1】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提示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提示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禁止反悔)
(二)诉讼时效的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为债权请求权,但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新增)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新增)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新增)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7.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除斥期间
1.《民法总则》第199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2.除斥期间VS诉讼时效期间
(1)功能不同:除斥期间旨在维持原有秩序,诉讼时效期间旨在维持新生秩序;
(2)适用对象不同: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3)性质不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
(4)法律效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发生永久性抗辩权;
(5)期间的始点不同:除斥期间为形成权发生之时,诉讼时效则为债权请求权怠于行使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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