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资源税概述、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五章-资源税
【知识点】资源税概述、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概述、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包括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12月23日,资源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资源税暂行条例将上升为法律。(新增)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1.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解释1】资源税强调应税矿产品在境内开采或生产,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有“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计税规则。
【解释2】资源税由开采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单一环节缴纳。
2.水资源税试点:自7月1日起,河北省纳入水资源税试点。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规定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3.开采海洋、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自营油气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签订的合同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二、扣缴义务人
1.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解释】其他单位包括非矿山企业、单位等。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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