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当期销项税额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七章-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知识点】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核心】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按照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营改增行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审核销售收入的结算方式,是否存在结算期内的应税销售额未申报纳税的情况:
1.赊销、分期收款结算:业务真实性、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无合同或无付款日期:货物发出时间、长期挂账“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等。
2.预收货款:发出货物的账务处理、分批发货及时确认销项,“库存商品”及明细账。租赁服务:收到款项当期,“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
3.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方式:货物已发出并办妥手续时仍不作销货处理,审查:发出商品备查簿、发运记录、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证、发票开具日期等,对应销售收入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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