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财产原值如何确定?
财产类别 | 原值的确定 |
有价证券 | 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转让债券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配比原则) |
建筑物 | 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税费 |
土地使用权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税费 |
机器设备、车船 | 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的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购进该种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购进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②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③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④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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