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二、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 第六章 车船税
【知识点】 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1.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2.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和减免税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3.纳税人在应当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辆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二、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
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
(1)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
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
(2)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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