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2.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 3.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 4.占有的保护效力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35讲
【知识点】占有的效力
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实,则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合法。例如,占有人在其占有物上行使所有权时,即推定其有所有权。如果他人对此有异议,则由异议人负举证责任。
2.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
(1)对于占有,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占有。
(2)对于占有,推定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对此,占有人无须举证,他人如欲推翻,则须举证。
(3)经证明前后两时为占有的,则推定占有前后两时之间为继续占有。对此,占有人无须举证,他人如欲推翻,则须举证。
3.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者占有物上的其他权利。
4.占有的保护效力
(1)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有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其中,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
(2)自力救济权
①自力防御权:占有被侵害时,以己力进行防御(如将侵入者驱逐出房屋)。
②自力取回权:占有物被他人侵夺时,以己力取回其物。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占有作为一种利益,自可成为不当得利的客体。
(4)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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