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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税收实体法减免税
税收实体法减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基本形式 | 特点 | 具体表现 |
税基式减免 | 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使用范围最广泛 | 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 |
税率式减免 | 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适用于对行业、产品等“线”上的减免,在流转税中运用得最多。 | 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 |
税额式减免 |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免税。限于解决“点”上的个别问题,在特殊情况下适用。 | 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另定减征税额 |
分类 | 特点 |
法定减免 | 由各税种基本法规规定,具有长期的适用性 |
临时减免 | 又称为“困难减免”,主要是照顾纳税人特殊困难,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
特定减免 | 是法定减免的补充,分为无期限和有期限两种,大多有期限 |
3.税收附加与税收加成
如果说,减税、免税是减轻税负的措施,那么与减免税反向相对应的,是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税收附加与税收加成两种形式。
(1)税收附加也称地方附加,税收附加的计算方法是以正税税款为依据,按规定的附加率计算附加额。
(2)税收加成是根据规定税率计税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十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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