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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受理案件的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案件;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案件;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案件;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主体”(而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案件;
(9)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案件;
(10)除以上规定之外,行政主体的行政裁决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检查行为、行政奖励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征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登记等,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权益(如政治权利、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权、公平竞争权、知情权、受教育权、查阅权等)受到行政行为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解释】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复核、申诉等,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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