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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民法总论
【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民事权利的分类
1.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权利分类 | 主要内容 |
(1) 人身权 | ①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②身份权,如配偶权、亲(子)权、亲属权。 |
③与其主体不可分离,故无从转让。 | |
④人身权不能以经济价值衡量,但当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且不能回复原状时,尚须借助于财产手段予以救济。 | |
(2) 财产权 | ①如物权、准物权、债权和继承权 |
②所体现的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可予以经济评价。 | |
③可以转让,除非特别禁止。 | |
(3) 知识产权 | 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
①客体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智慧产品,如作品、专利发明、商标设计等。 | |
②内容具有“垄断性”。 | |
(4) 社员权 | 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如股权、表决权、知情权、盈利分配权等。 |
权利分类 | 法律规定 |
(1) 支配权 | ①是对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
②包括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 |
③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实现,无需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相配合 | |
④与支配权对应的义务是容忍、尊重和不干涉,表现为不作为 | |
(2) 请求权 | 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债权请求权 |
②请求权的内容须借助于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 |
③同一客体上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请求权,而且彼此平等,成立在先的请求权并无当然的优先效力【举例1】 | |
(3) 形成权 | ①是指依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
②如承(追)认权、同意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终止权 | |
(4) 抗辩权 | 抗辩权的效力在于暂时或永久地阻止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对相对人履行义务。 |
如:先诉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时效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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