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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债务清偿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8 17:02:06

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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