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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销售方式_《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8 16:56:48

【内容导航】 特殊销售方式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七章—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知识点】特殊销售方式 

特殊销售方式 

1.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除金银首饰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审核: 

(1)销售金银首饰以外的货物,应重点审核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价格,防止企业按实际收取的价款计提销项税额; 

(2)金银首饰:防止多计销项税额,多扣除换取旧货折算价格。 

2.还本销售方式 

销货方将货物出售之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 

税法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纳税审核: 

(1)企业是否有还本销售业务,检查“销售费用”等明细账的摘要; 

(2)企业是否按扣除还本支出后的销售额计入销售,少计销项税额。 

3.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1)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时,因购买方需求量等原因,而给予的价格方面的优惠。 

税法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纳税审核:折扣销售 

①业务真实性,折扣方式的合同(协议)等书面规定的资料; 

②本期增值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和企业本期“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总额核对; 

③发票开具是否合规。 

(2)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通常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偿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待,通常发生在销货之后。 

税法规定: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销售折让:通常是指由于货物的品种或质量等原因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即销货方给予购货方未予以退货状况下的价格折让。 

税法规定: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从销售额中减除,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见第5章)。 

纳税审核:销售折让 

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生的退回、折让或中止业务的证据是否充分;数额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收回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信息表》及其他证据材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折让或中止的数额是否准确。 

4.以物易物 

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税法规定: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审核:以物易物 

(1)审查“库存商品”等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其对应科目为“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付账款”等,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属于异常会计分录。说明企业以物易物未通过销售,未实现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核准交换价格:对正常售价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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