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1)接收诉状 (2)登记立案 (3)不予立案 (4)法院不作为 (5)一次性告知义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诉讼程序
【知识点】立案
立案
(1)接收诉状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起诉状。
(2)登记立案
①接收后,人民法院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②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③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3)不予立案
①接收后立案前:接收诉状后,人民法院判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裁定不予立案)
②立案后:立案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起诉)
【解释】根据《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①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②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③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④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⑤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⑥重复起诉的;
⑦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⑧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⑨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⑩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4)法院不作为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5)一次性告知义务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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