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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基础考点: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7 11:34:40

【内容导航】 (一)应纳税所得额 (二)次的规定 (三)应纳税额计算 (四)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24讲 

【知识点】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扣除(定额或定率)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二)次的规定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所得额;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同一项目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分项、分次、分地) 劳务报酬总结:

喜洋洋四分法 

喜洋洋四分法:先分人,再分项目、再分次、最后要分地域。 

4.中介人员报酬: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 

(三)应纳税额计算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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