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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高频考点:减免税优惠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6 15:04:03

【内容导航】 免征项目 减税项目 暂免征税项目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优惠 

一、免征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级别) 

假设:国家体育总局奖励其20万元,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政府奖励其364万元,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周口市郸城县政府奖励其2万元,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特殊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解释】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5.生育妇女取得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税。 

6.超国民待遇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取得探亲费,每年不超过两次。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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