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行为确定以及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三章22讲
【知识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行为确定以及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关系见下表:
委托方 | 受托方 | |
委托加工关系的条件 |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 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 |
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税种 | ①购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③委托加工消费品应缴消费税 | ①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 |
消费税纳税环节 | ①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②对于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含受托方为个人的),收回后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 | ①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税款 ②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追缴税款,对受托方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 ①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消费税(只限于规定的情况) | 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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